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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09 22:34:22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任现君、王建国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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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监管执行函〔 2024〕 3 号
关于对任现君、 王建国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的决定
当事人:
任现君, 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 股
东。
王建国, 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股东。
经查明, 北京华建云鼎科技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华建云鼎)
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 特殊投资条款披露违规
华建云鼎于 2018 年 2 月 27 日公告《股票发行方案》 ,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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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股份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 该次股票发行对象共有两名, 分别为北京中关村
九鼎军民融合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以下简称中关村九鼎)
和苏州工业园区青鹏九鼎创业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以下简
称青鹏九鼎) 。
2018 年 3 月 6 日, 华建云鼎及股东王安良、 凌莉、 任现君、
王建国、 上海励晨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上海君安
湘合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普通合伙) ( 曾用名北京君安湘合投
资管理企业( 普通合伙) ) 、 刘钰鑫与发行对象中关村九鼎、
青鹏九鼎签订《增资扩股协议》 , 涉及优先转让权、 优先购买
权、 股权转让限制等特殊投资条款。 华建云鼎作为义务承担主
体在《增资扩股协议》 上加盖公章, 属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常见问题解答( 三) ——募集资金管理、 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
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 中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同日,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王安良,
股东王建国与发行对象中关村九鼎、 青鹏九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2》 , 涉及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 业绩奖励、 回购条
款、 老股受让保证金偿付等特殊投资条款。
以上三份协议均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
二、 股份冻结披露违规
因华建云鼎未依约提交上市申报材料, 已触发上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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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 《补充协议 2》 中有关回购条款的约定, 发行对象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对王安良、 王建国提起诉讼并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王安良所持华建云鼎股份 18,496,000 股被司法冻结, 占总股本
36.992%; 王建国所持华建云鼎股份 5,624,000 股被司法冻结,
占总股本 11.248%。 冻结期限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0 月 31 日止。 华建云鼎未及时披露股份冻结事项, 后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进行了补充披露。
董事、 副总经理、 股东任现君作为《增资扩股协议》 的签
署方, 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约定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 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 第四
十九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19 年 10 月 18 日发布) 第四十九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第
六十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 (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发布) (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 第六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的规定, 对华建云鼎特殊投资条款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股东王建国未及时告知华建云鼎披露股份冻结事项, 违反
了《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华建云鼎
股份冻结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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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任现君、 王建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 ( 2021 年) 等业务规则,
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规范公司治理、 诚实守信、 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方应
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
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 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华建云鼎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
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监管执行部
2024 年 6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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