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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837106 证券简称:三鹤药业 主办券商:英大证券
广西梧州三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收到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案号为:(2024)桂 0403 民初 1103 号。案件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 9
时整在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陈跃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东集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亦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远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被告
姓名或名称:广西梧州三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敏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0 月份,业主被告三三鹤药业公司将“棚改异地搬迁项
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发包给总承包人被告一集盛公司承建,随后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被告二陈远辉是挂靠被告一集盛公司担任案涉项目的项目经理,也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二陈远辉对此也是认可的】。之后被告一集盛公司通过内部承包、劳务分包的方式将案涉项目肢解、转包、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签订有五份书面合同/协议,达成一份口头协议。原告系案涉项目除了消防工程外其余全部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与被告一集盛公司、被告二陈远辉之间的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及案涉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2020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二陈远辉代表被告一集盛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中止协议》,该合同工程造价 23126243.95 元,已结算,履行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原告根据被告一、被告二的指示进场施工,原告
组织施工班组做了项目部办公室及工人简易工房,电机等。
2020 年 2 月 19 日,被告一集盛公司与原告补签订《施工承包合
同》,合同约定该工程由原告在被告一集盛公司内部承包,工程主要包括:工程内容:(1)工程建筑面积 54325. 04 平方米。(分期建设)(2)办公生活服务建筑面积 3620. 29 平方米。(分期建设);工程承包范围:完成本项目的施工等工程内容和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程。 乙方包工、包料、包机具、包运输车辆包洗车、保洁、包安全、包文明施工、自带机械、包支付集盛公司稅。合同还约定了合同价款、合同付款等内容。
2020 年 11 月 30 日,业主没有资金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程停
工。因原告进场施工时还没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原告无法继续按《施工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原告与被告一集盛公司协商解除该合同。
2020 年 12 月 19 日,被告二陈远辉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中
止协议》,同意按原告实际投入的施工成本计算工程款给原告,双方核定了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工程结算金额 并确认已付工程款及未付工程款、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内部承包合同中止协议》确认原告已“完成仓库、提取厂房、综合厂房、污水处理池(房),公用工程
房的主体以及综合厂房和仓库砌砖、女儿墙工程施工”;“双方结算金额为人民币 23126243.95 元(详见附表一),乙方已收款为:人民币14361557.12 元(详见附表二)。未付款为:人民币 8764686. 83 元”,
约定分八期付款,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付清。附表一为《陈跃辉账
目汇总表》【表中有备注:截止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的工程量,已发
生成本统计,前期工程双方同意按此表结算】,附表二为《陈跃辉实收》表。
二、2021 年 3 月 31 日,被告二陈远辉代表被告一集盛公司与原
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工程造价 300 万元,未结算,履行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31 日,被告一集盛公司将案涉项目部分工程的劳务
分包给原告施工,由被告二陈远辉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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