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7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京师顾字第 435243 号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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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京师顾字第 435243 号
致: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称“《治理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
托,以通讯方式出席了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完全一致的,文件上的签名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要资料,也没有应向本所披露而未披露的任何重要事实;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与该等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
了《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各股东,在章程规定的期限通知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00 时在北京桔色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许才淋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桔色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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