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72
受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西安恒谦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21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www.neeq.com.cn)。本次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和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39,721,0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5.99%。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同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
三、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 9 时 00 分开始,于 11 时 00 分结
束。参加本次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2、本次大会推选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作为监票人。由监票人和见证律师清点表决票,并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主持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