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1-09-23 18:23:24 股吧网页版
徒河食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9-23


公告编号:2021-020

证券代码:837233 证券简称:徒河食品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沪 0115 民初 78643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7 月 22 日

案号:(2021)沪 0115 执恢 414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沪 0115 民初 78643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确认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编号为 WFFL2017H6012《融资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 WFFL2017H6012《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

公告编号:2021-020

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

三、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 5,306,472.46 元(已
扣除保证金 550,000 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的逾期利息 163,889.66 元、以及
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 2,397,987.76 元为基数,
按日利率万分之六,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80,000 元及保全担保费 12,390 元;

五、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六、被告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对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七、如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三、四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万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张晨名下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300 万股为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四项付款义务与第五项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晨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739.2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5,739.26 元,由被

公告编号:2021-020

告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徒河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张训照、陈庆荣、张晨共同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公司尚未履行以上付款义务。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对公司声……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