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4-19 15:50:57 股吧网页版
诚优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19


证券代码:837284 证券简称:诚优股份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诚优专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 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 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因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原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述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