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2
公告编号:2024-016
证券代码:837289 证券简称:迪威高压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迪威高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使公司持续、稳定
的发展,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股东艾建中、艾建华、张家港保税区迪威商
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迪威咨询”)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根据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艾建中、艾建华、迪威咨询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签订《一致行动
人协议》。艾建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3,172,560 股,占总股本 69.9279%;艾建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164,167 股,占总股本 10.8861%;迪威咨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750,000 股,占总股本 7.905%;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88.719%的股份。
二、协议主要内容
第一条一致行动事项
1.1 各方同意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1) 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表决权;
(2) 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
(3) 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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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
意思表示。
1.2 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第二条 一致行动的实现
2.1 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充分一致。
2.2 如任一方拟就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协议各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提案。
2.3 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各方保证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表决过程中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
2.4 如果协议各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艾建中意见为准。
2.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时,应共同委托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对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一致行动期限
3.1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本协议长期有效。
第四条一致行动的保证
4.1 未经艾建中明确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
4.2 各方承诺,在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无论持股数量多少),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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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未经艾建中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
4.4 任何一方进行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艾建中;进行股份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各方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持股比例确认各自受让股份数量。
4.5 自公司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以下简称“限售期”),各方不得退出一致行
动及解除本协议,也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自限售期满起 3年内,各方如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不得退出一致行动。各方如提出辞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在确认其辞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或由监事会决议通过后(在监事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方可辞去。在此之后,在公司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且年报显示其辞职对于公司的稳定经营无重大影响,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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