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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19 17:27:31 股吧网页版
典扬传媒: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关于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9


SUNHOLD 编号:SHSH-H-FS-2022-01282

LAW
FIRM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二 0 二二年五月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良宣律师、胡强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典扬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
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TEL:(0086-21)6448 4005 | WEB: www.sunhold.com.cn

36th Floor, 1st Building of Grand Gateway 66, 1 Hongqiao R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P.R.C 1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作出决定,并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网站
(www.neeq.com.cn)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典扬传媒(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
以公告形式向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
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本次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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