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4-18 21:51:21 股吧网页版
信昌股份:印鉴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18


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印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沧州信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章印章的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公司印章保管应建立“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制度。负责签批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内部有多枚印章的,应根据印章的用途,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人分散保管,进行适度制衡,防范风险。

第四条公司公章、法人代表印章、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指定部门或专人(统称“公章管理人”)根据本制度管理和使用;董事长授权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财务负责人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财务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第五条刻制印章时,申请部门须填写《刻章申请表》,由公司统一安排刻制,留有印模后下发。印章正式启用时应经公司正式发文通知。

第六条公司各项印章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专人领取,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得转借给他人。

第七条印章应保管在安全的设施内,印章保管员(含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的管理人等)应及时清洗印章、添加印油,确保印章清晰。

第八条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一般不得携带外出。若特殊情况需将印章带出,须经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其中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须由用印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或提交钉钉线上借章申请,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书面批准方可外带。携带人应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时印章保管员可根据必要性亲自到场监印。

第九条印章使用前应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或或提交钉钉线上用印申请。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应包括:用印部门、用印内容、用印名称、用印人签字、具
体经办人签字、用印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及签字等。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条印章使用范围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是公司对外使用的法定印章。

(二)公司介绍信供公司员工外出办理公务时使用,须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

(一)下列情况之一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1、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2、以公司名义与外单位或政府部门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3、对外的申请、报告、函告、承诺书、确认书。4、其他重要经济活动或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对内加盖公司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须经对应的部门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批准。

(三)对外使用部门印章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

(四)公司员工使用介绍信外出办理公务,须经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二条印章使用程序

(一)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按签批权限,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可直接用印。

(二)没有通过签批程序的,不得用印。

(三)印章保管员盖章后,应将《印章使用登记表》凭证存留。

(四)员工开具介绍信,经其部门负责人在存根联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要求

(一)印章保管员要熟知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批准权限,做到正确用印;
(二)印章保管员在用印前,必须依照签批权限规定,查看签批结果,签批手续完备的文件方可用印,用印后应及时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同时要求用印部门经办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对于超越签批权限或未经签批的文件,印章保管员应当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三)签批人要正确使用签批权限,不得超越签批权限。

(四)印章保管员必须亲自使用印章,除因休假、有事外出等原因由公司指定代岗人员代为用印外,不能私自委托他人代为用印,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代为用印时,须书面明确授权范围,并通知上级负责人。前述代岗人员或被委托人员对代岗期间的用印承担责任。加盖的印章要端正、清晰,如果有日期,应覆盖日期。

(五)原则上不允许在未填写或未填写完整的材料上加盖印章,经公司有权审批人签批同意用印的材料除外。

(六)填写介绍信时应清楚、完整地按介绍信栏目要求逐一填写,各项内容必须与存根内容相符。第十四条在用印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经财务负责人同意,财……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