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公告编号:2024-014
证券代码:837320 证券简称:信昌股份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审计过程中能够保持独立性、专业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受聘以来在对公司历年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完成审计工作。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确认公司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2021 年 5 月 28 日,李斐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签署
《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向李斐提供个人经营性贷款伍佰万元整,同日,公司、李刚、马彪、张元升、赵晓冬分别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李斐、李刚、马彪、张元升、赵晓冬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此次担保系李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由公司及其他个人提
供担保。2023 年 12 月 19 日,李斐归还该笔个人借款,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沧县支行当日出具《河北银行贷款清偿证明书》,证明该笔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
2023 年 12 月 30 日,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行出具《证明》,证明:经协
公告编号:2024-014
商,河北银行沧县支行与李斐签署的《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已履行完毕且不再执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彻底解除;作为《个人(循环贷款)借款合同》的附属协议,信昌股份与河北银行沧县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各自然人与河北银行沧县支行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亦已终止,相关方的担保责任已解除。我们认为:公司为李斐个人银行借款提供担保,李斐已提前归还银行借款,相关担保已解除,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景明、黄勇
2024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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