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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5:32:56 股吧网页版
信昌股份: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86)(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4]第0236号
致: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发布《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619,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1951%。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全部董事、2 名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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