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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1-17 18:09:30 股吧网页版
同方瑞风:国信信扬律所关于同方瑞风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17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GOLDSUNLAWFIRM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路 101 号兴业银行大厦 3 楼、13 楼

电话:020-38219668 传真:020-38219766

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223-1 号

致: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指派苏伟俊、朱静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

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0095-2 号,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国

信信扬法字(2023)第 0095-1 号,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0140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国信信扬法字(2023)第 193-1 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广东同方瑞风节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三)》”),本所律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更新,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更新的内容仍然有效。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释义、声明、承诺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正文 ......4

一、《问询函(三)》问题 3 其他问题 ......4

正文

一、《问询函(三)》问题 3 其他问题

(1)实际控制权稳定性。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一直为同方清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侯东明、周世强、王四海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控制发行人。请发行人结合侯东明、周世强、王四海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三人在公司的任职及管理范围、一致行动人的股份锁定和限售安排、同方股份所属公司委派董事情况、历年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表决情况,说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能否在可预期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发行人未来保持控制权稳定的具体措施。

(2)公司全称及注册地址变更。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名称变更为“广东同方瑞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

坛镇顺业东路 33 号盛越园 1 栋 202-4 之六”。请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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