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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8-04 15:41:09 股吧网页版
中电高光: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8-04


公告编号:2022-021

证券代码:837333 证券简称:中电高光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电高光(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9 月 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3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德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于丰帼(该公司职员)、杨敭(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彩旭(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吴国强(该公司职员)、陈豪(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2-021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暖通)与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高光有
限)于 2018 年 6 月 20 日签订《通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德众暖
通承接中电高光有限发包的国家信息安全工程研发中心四期项目通风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 31,277,000 元。合同款支付方式为德众暖通每月 25 日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经中电高光有限审核后 14 个工作日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产值的 65%;每阶段工程全部完工后,支付至该阶段确认价款的 80%。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依法履行合同。

双方最近一次确认工程产值为 2021 年 6 月 15 日,总计确认产值
为10,884,230元。中电高光有限之前已经支付阶段工程款335万元。德众暖通在取得确认文件后,随即将中电高光有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结算内剩余的全部工程款,并要求支付自起诉之日的利息。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原告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高光
(天津)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0 日签订的《通风工程施工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4 日解除;

2、判决被告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德众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 7,534,230
元及利息(自 2021 年 8 月 4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 7,534,230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

公告编号:2022-021

3、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4、判决驳回反诉原告中电高光(天津)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4,356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9,356 元,由原
告负担 9,473 元,被告负担 69,883 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费 11,400 元,全部由反诉原告负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

由于疫情等原因,近日收到开庭通知,并已通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开庭。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中电高光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次案件是公司全资子公司历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中电高光有限公司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因二审法院暂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传票》;

公告编号:2022-021

(二)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三) 《原告民事起诉状》;
(四)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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