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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4 17:40:10 股吧网页版
ST王者: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1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者之风”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新增重大诉讼未披露情况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日常跟踪过程中,发现王者之风存在新增诉讼开庭情况;经核查,该诉讼为涉案金额 1,245.52 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院已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出具判决结果。该诉讼已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该诉讼情况。

该诉讼原告为南京悦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恒公司”),被告为南京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王者之风,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起诉状主要内容:2020 年 7 月 8 日,原告悦恒公司与被告王者之

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将王者之风中标的 A 公司金茂南京上坊 G71项目部分设计及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在 A 公司付款至王者之风后,

由王者之风向原告付款。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经原被

告核算确认,已完成的工程费用为 21,279,921.96 元,但原告仅收到工程款11,154,685.55 元。另外,因被告未移交施工场地,导致原告未能按计划施工;被

告违约在未完工情况下,另行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行施工,损害了原告预期可得利益。

(2)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0,125,236.31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窝工损失 372,000 元、抢工措施费 749,885.92元、预期可得利益 1,208,062.67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判决情况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2 月 4 日作出(2021)苏 0115 民初

11126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悦恒公司的起诉。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20 年 7 月 24 日,原告悦恒公司

工作人员许兴兵、李臣宝以个人名义与被告王者之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王者之风将案涉工程交由许兴兵、李臣宝施工,发生争议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悦恒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明细中也载明“许兴兵给南京王者之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票”,故合同关系系发生在许兴兵、李臣宝与王者之风之间,悦恒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应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应驳回悦恒公司的起诉。另,即使许兴兵、李臣宝代表悦恒公司与王者之风签约,根据协议约定,本案纠纷也应交由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亦应驳回悦恒公司的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披露上述诉讼情况,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事项

主办券商通过核查王者之风填写的《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清单》及以往公告,发现王者之风未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事项。根据王者之风经审计 2017 年年度财务报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35,148,693.04 元,实收股本 39,600,000.00 元,未弥补亏损35,148,693.04 元超过实收股本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应在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并披露相关公告,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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