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3-18
公告编号:2022-013
证券代码:837450 证券简称:多美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28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 2022 年 1 月 26 日被告一、二就本次诉讼事项提出反诉。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毛志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锐、欧阳娟芬、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姓名或名称:冯志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二姓名或名称:陆素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三姓名或名称:广州多美地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志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潘健欢、黄振镛、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22-013
2017 年 1 月 22 日原告以及另外 4 位投资人与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协
议》,其中原告认购了 111,732 股股票,认购资金为款 200万元,持股比例 1.01%。
2021 年 5 月 7 日,原告向被告一、二发送了《股份回购通知函》,原告要求被告
一、二共同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第 4.1.1 条约定以被告公司未能在投资方投资后四年(自投资方初始投资款项到账之日起计算)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理由,要求被告一、二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被告三的全部股权 111,732 股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含收益)2,685,777.78 元,被告一、二、三还应向原告支付未如约定回购股权价款的违约金 308,000.00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根据(2021)粤 0114 民初 12643 号案民事起诉状,诉讼的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三全部股权,并向原告支付全部股权回购款(含收益)2,685,777.78 元。
二、判令被告一、二,三向原告支付未按约定回购股权及未按约定提供财务资料等的违约金 308,000.00 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所有开支,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 月 7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一,被告二
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 0114 民初 12643 号民事判决书,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21)粤 0114 民初 12643 号民事判决第一、第
二项,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在广州法院开庭,此案正在审理中。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收到花都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 月 7 日作出的(2020)
公告编号:2022-013
粤 0114 民初 12643 号,判决结果如下: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要求被告一、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 200 万
元及收益,(收益以 2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8%。从 2017 年 1 月 25 日起计
算至付清股权回购款之日止。
二、被告一、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带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 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