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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8 15:32:51 股吧网页版
佩升前研: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8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60层

电话:020-89281168 传真:020-89285188
邮编:510623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剑发律师、聂昕律师现
场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
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已取得公司做出的如下承诺,即公司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均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所提供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广州市佩升前研市场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5 月 17 日上午 10 时00 分在广州市越秀区
中山六路 232 号 1803 房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相应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皮涛涛因工作原因未能参加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赵安学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9 名,代表股份 14,05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4.8409%。经审查,上述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7 项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相应内容一致,无新增临时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 7 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由会议监票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具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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