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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29 17:32:12 股吧网页版
矿益股份: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关于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29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3]豫天律顾字第 165 号

郑州市郑东新区自然资源大厦 C 座 15-17 楼 邮编:450000

电话:0371-69356666 传真:0371-69353333

网址:www.tianjilaw.com

二〇二三年五月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平顶山市矿益胶管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

2、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www.neeq.com.cn)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3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签到表、到会情况统计表及会议
记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1 位,股东代表 0 位,代表股份 44,382,41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4.31%,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相关规定。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各股东均为截至2023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召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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