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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9 15:31:15 股吧网页版
中固建科:东吴证券关于中亿丰中固建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合法合规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亿丰中固建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

合法合规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中亿丰中固建筑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固建科”或“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对中固建科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进行审核,并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范围是否合法合规的意见

2023年2月10日中固建科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等相关议案;2023年2月25日,上述议案经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3年3月15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反馈意见要求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同日披露了《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四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如下: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已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包括部分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参与对象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能通过自身合法薪酬、或通过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参与计划所必须的资金来源;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1)最近三年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3)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施自律监管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尚未消除的;
(6)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秘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7)以自己名义或他人名义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或相竞争的业务,或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兼职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

(8)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宜参与的其他情形。

……。”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
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变更名单的议案》,确定朱振华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朱振华于2023年7月12日,任中固建科副总经理,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查阅了朱振华的劳动合同、个人信用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文件,认为变更后的参与对象朱振华满足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条件,不存在《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所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不得出现的情形。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根据《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第十六条规定,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处置规定如下:

“(一)退出的总体规定

1、锁定期内除非发生参与对象离职的情形,参与对象原则上不得要求退出。
2、参与对象持有的财产份额锁定期届满后,参与对象可以向持有人代表提出转让申请,通过苏州融聚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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