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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22 15:44:59 股吧网页版
宁波科达: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22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邮编:518048

关于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决议作出的。

2.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已于2020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会议的议程及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根据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的《宁波科达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上午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定桥路22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9,40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8%。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公司部分董事;

(2) 公司部分监事;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4) 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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