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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21 18:12:14 股吧网页版
申大科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一年五月

致: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发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告
了《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登记方法等事
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 9:00
在长沙申大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法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44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据此,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据此,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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