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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17:11:01 股吧网页版
九州量子: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3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A 座 22 层 邮编:310020

22/F, Block A,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1366 Qianjiang Road, Shangcheng District, Hangzhou, Zhejiang 31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71 5692 1222 传真/Fax : +86 571 5692 1333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3 月 14 日召开第十六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浙江九州量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 日上午 10: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网周路 99 号平高创业城 5 号
楼 2 楼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 15:00 至 2024 年 4 月
2 日 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2024 年 3 月 27 日(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所持股份总数为 151,056,168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126%。

2、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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