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9
公告编号:2021-017
证券代码:837647 证券简称:金河科技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
宁夏金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承诺事项情形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新增承诺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由于该公告存在错漏,本公司现予以更正。
一、更正事项具体内容:
承诺主体: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闫建国
承诺主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或其控制的企业
承诺内容:闫建国先生承诺于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回购相对人在承诺有效期内提出的回购请求,在公司收到回购相对人书面回购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闫建国先生或闫建国先生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回购:
1、回购相对人: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2 名股东(九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旭珍)。
2、回购请求方式:回购相对人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异议股东签字的书面回购申请文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的方式交付至公司(邮寄以签收时间为准),回购申请文件包含经回购相对人签字或盖章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回购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回购相对人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所持股份等必要信息;
3、回购价格:回购价格主要依据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成本价格进行
公告编号:2021-017
回购。
4、回购有效期限: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股东在申请回购有效期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回购申请,回购申请材料包含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效期满后,控股股东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5、争议调解机制:凡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更正后具体内容
承诺主体:宁夏塞尚乳业有限公司、闫建国
承诺主体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或其控制的企业
承诺内容:闫建国先生承诺于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回购相对人在承诺有效期内提出的回购请求,在公司收到回购相对人书面回购请求之日起 1 个月内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闫建国先生或闫建国先生指定的第三方按以下约定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回购:
1、回购相对人:对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2 名股东(九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杜旭珍)。
2、回购请求方式:回购相对人需在上述有效期内将异议股东签字的书面回购申请文件以亲自送达或邮寄的方式交付至公司(邮寄以签收时间为准),回购申请文件包含经回购相对人签字或盖章的回购申请书原件、回购相对人的身份信息、回购相对人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所持股份等必要信息;
3、回购价格: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成本价格进行回购。
4、回购有效期限:异议股东申请回购有效期为终止挂牌之日起一个月内,异议股东在申请回购有效期内以书面方式明确提出回购申请,回购申请材料包含异议股东取得该部分股份的交易流水单、股份数量、异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
公告编号:2021-017
式等必要信息。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视为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有效期满后,控股股东将不再承担回购义务。
5、争议调解机制:凡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相关说明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原公告中其他内容不变,因上述更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