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11 15:39:54 股吧网页版
龙鼎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 2 号楼 17-25 层

电话:010-85199966 传真:010-8519990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晓英律师、袁启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都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见证并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2 年 04 月 1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2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2-012”)。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

2022 年 05 月 11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7 号院公
司会议室举行。会议由董事长贺荣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会议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贺荣先生主持。

截至 2022 年 05 月 11 日,公司总股本 132,715,513 股,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32,715,513 股。经查验,会议应出席股东 48 名,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3 名,包括:贺荣、陈公豪、杨暾、张健、吴震、罗纹、阚伟、伍珊霖、殷涛、孔佳、鲍渝亮、谢文涛、杜红松、赵亮、徐仁佐、黄庆、米利周、王玥、王翠、张秀梅、孔方圆、天津龙鼎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维博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中,股东黄庆书面委托鲍渝亮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徐仁佐书面委托阚伟代为行使表决权,股东谢文涛书面委托何学敏代为行使表决权,
股东孔佳书面委托卞世昌代为行使表决权。实际出席股东所持股本总数为121,363,117 股,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1.4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外,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均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员工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