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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6 17:29:03 股吧网页版
明阳科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明阳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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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512) 62720177 传真/Fax:(86-512) 62720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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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www.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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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关于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别声明事项: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业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作形式审核。

4.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的《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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