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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4-20 16:20:24 股吧网页版
航天汇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837695 证券简称:航天汇智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 信
息披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理解为本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基本标准与要求。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应按照有利于投资者的原则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本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后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本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八条 本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本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本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本公司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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