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4-20
证券代码:837695 证券简称:航天汇智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及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航天正通汇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称《担保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
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除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财务负责人发表意见的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经理同意后,转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再提交子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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