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冠军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 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4月
20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谢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计共8人,代表股份3525.4万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0.508%。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 《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4. 《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 《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7. 《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议案
8. 《公司聘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3年5月20日
负责人(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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