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04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安博股字[2024]第082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惠河南街1102号国粹苑A座东北门
电话:010-67750070
传真:010-67750070 网站:www.anbolawyer.com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博股字【2024】第082号
致: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披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告《北京长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告编码:2024-011),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汪红潮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截至公司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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