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37804 证券简称:韩升元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经投票表决,
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适用于回避表决,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0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菏泽韩升元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
司及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所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
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一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第十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等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回避表决,该项议案须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了解和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
(四)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五)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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