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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1-19 18:14:32 股吧网页版
同华科技:出售资产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1-19


证券代码:837899 证券简称:同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及业务成长性情况,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需求,公司及公司股东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华投资”)拟与受让方武汉十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十方”)签订《单县餐厨垃圾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和《菏泽餐厨垃圾项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及同华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单县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县同华”)97%的股权和 3%的股权转让给武汉十方,公司及同华投资分别将其持有的菏泽同华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同华”)97%的股权和 3%的股权转让给武汉十方。

单县同华股权转让对价约为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2500 万元),菏泽同华股权转让对价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 万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
30%以上。”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资产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资产净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外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本次出售的资产为菏泽同华和单县同华的股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经北京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7,611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7,307 万元。本次出售资产截止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7,253 万元,账面净值合计为人
民币 3,920 万元,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26.01%;出售的净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比例为 10.70%。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菏泽同华和单县同华资产状况
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次出售资产均未超过规定比例,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拟出售控股子公司菏泽同华环保有限公司和单县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根据《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不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会将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六)交易标的不属于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本次交易标的不属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武汉十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 111 号 3 号楼三楼 C1

注册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临空港大道 111 号 3 号楼三楼 C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郜万里

实际控制人:-

主营业务:投资平台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情况说明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名称:菏泽同华环保有限公司和单县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类别:□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股权类资产 □其他
3、交易标的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
股权类资产特殊披露

1. 菏泽同华环保有限公司成立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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