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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5-13 19:22:14 股吧网页版
乐恒动力: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5-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关于

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10110 号
致: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起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钱有恒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6,166,6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6,166,66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6,166,666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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