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5-10
关于对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恒动力),住
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胡桥村胡家角 78
号 1 幢 2 层、 2 幢一层。
经查明, 2018 年 10 月 9 日,乐恒动力取得 2018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股份登记函,但乐恒动力在 9 月 7 日、 9 月 25 日提前
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 4,279,549 元,占本次募集资金
金额 9,999,997.50 元的 42.8%。
截至 2018 年 12 月 4 日,乐恒动力使用 2018 年第一次股票
发行募集资金支付原材料采购款 8,526,081.96 元,超出股票发行
方案中募集资金用于支付原材料采购款 3,344,081.96 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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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南》第一条第四款、《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业务问题(三)》
第一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我
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乐恒动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乐恒动力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等法律法规
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
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特此告诫乐恒动力, 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
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乐恒动力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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