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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2 16:11:36 股吧网页版
乐恒动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2


证券代码:837972 证券简称:乐恒动力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乐恒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之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大会一般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例外情况股东大会不适宜在公
司住所地召开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之后,审议如下事项:

1.任免董事;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5.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公司发生本条第(二)项规定事项的,应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
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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