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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05-19 15:53:42 股吧网页版
噢易云: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5-19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云霞路 187 号民生金融中心 8 层

电话:027-83828888 传真:027-83826988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网
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00 时在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北斗路 6 号未来智汇城 A7 栋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军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名,均为截
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4,880,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3《. 关于<武汉噢易云计算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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