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17
证券代码:837993 证券简称:和源兴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和源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津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云明、水天鲲、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特安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程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韩冰、郑海华、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
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江苏特安呐生物医药研发中心项目幕墙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1650.88 万元,被告应于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同一年内付至
合同总价的 75%,且被告支付原告同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上浮 35%计算);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同二年内付至合同总价的 100%,且被告支付原告同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上浮 35%计算)等内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2019 年 1 月 21 日,案涉工程内部验
收合格,经审计,案涉工程审定价款为 17402194.11 元,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 820 万元,剩余工程款长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双
方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达成《会议纪要》,约定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
剩余 92021974.11 元并支付同期利息,如未按约定支付,被告还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担保费、差旅费等费用。
然而上述《会议纪要》签订后,被告仍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另根据《合同法》第 286 条智规定,原告就该债权对其承建的涉案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9202194.11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6613.94 元及后续利息
(后续利息以工程款 9202194.11 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5 倍计算);2、请求判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其承建的江苏特安呐生物医药研发中心项目幕墙装饰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50000 元,保全担保费 9600 元;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总包配合费
500000 元并支付自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
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支付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5、请求判令本
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江苏特安呐生物医药研发中心项目幕墙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款 16508800 元,被告应于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50%;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年
内付至合同总价的 75%,且被告支付原告同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上浮 35%计算);工程完工内部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付至合同总价的 100%,且被告支付原告同期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上浮 35%计算)。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
工。2019 年 1 月 21 日,案涉工程内部验收合格,经审计,案涉工程审定价款为
17402194.11 元。然而,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仅支付 8200000 元,
剩余工程款长期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双方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达成《会议纪
要》,约定被告于 2020 年 10 月 31 日前支付剩余 92021974.11 元并支付同期利息,
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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