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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9-02 17:30:42 股吧网页版
商信政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9-02


证券代码:838022 证券简称:商信政通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8 月 31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三方监管协议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一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公司应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

第十二条 发行认购结束后,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规定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之前,募集资金应当始终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笔资金,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重大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按照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募集资金
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公司相关资金使用审批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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