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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5-25 17:36:23 股吧网页版
广远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远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广远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182810
致:上海广远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广远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所律师通过通讯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广远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决议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岀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年5月19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3日上午十时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冯宾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经办律师经审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20,899,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995%,均为2022年5月19日股份报价转让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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