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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105 证券简称:中盛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中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决策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
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有权决定符合以下标准的
交易事项(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接受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以上不满 5%的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其他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议后交由董事长批准。
(七)对外担保:
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决定。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于前述事项,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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