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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0 16:39:05 股吧网页版
中盛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0


证券代码:838105 证券简称:中盛新材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中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
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
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
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三)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
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还应
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有相应资产提供反担保的企业;

(二)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的企业;

(三)其股票在境内或境外上市的公司。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投
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
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二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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