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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9-02 16:08:58 股吧网页版
中新正大:国海证券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9-02


国海证券

关于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国海证券作为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持续督导,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
序号 类别 风险事项 否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1 信息披露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2 处罚处理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否

黎晓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二) 风险事项情况

2022 年 8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了《关于对广
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黎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中显示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正大”)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1、2021 年 3 月 10 日,中新正大将 3 亿元募集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划出至
广西东海阁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广西东海阁实业有限公司是持有中新正大11.53%股份的广西横县鸿兴矿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构成中新正大的关联方。中新正大将募集资金划转至关联方账户,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第十三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2、2021 年半年报显示,截至 2021 年 6 月末,中新正大 3 亿元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但 3 亿元募集资金实际已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划出公司,中新正大半年
报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货币资金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中新正大上述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十四条第一款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新正大董事长黎晓辉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未勤勉尽责,对中新正大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2 号、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广西监管局决定对中新正大及董事长黎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 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风险事项不涉及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触发强制终止挂牌情形。

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黎晓辉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将持续跟进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持续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对广西中新正大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黎晓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23 号)

国海证券
2022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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