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盛硅业原总经理方红承案一审宣判
平湖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方红承、方红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罪一案。 平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红承伙同被告人方红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水解油”过程中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系共同犯罪。 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方红承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方红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追缴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共同违法所得3313208元并上缴国库;被告人方红承、方红兴被查封房产作为财产线索移送执行依法处理。(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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