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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04 15:55:15 股吧网页版
ST九成: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04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修订稿)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二部分 正文...... 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收购的方式及相关协议...... 6
三、本次收购资金来源...... 7
四、收购人的限售安排...... 8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相关程序...... 8六、本次收购事实发生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
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8七、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众公司 24 个
月内发生交易的情况...... 8
八、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 9
九、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10
十、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13
十一、参与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 14
第三部分 结论性意见......15

第一部分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公众公司、标的公司、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九成信息

千行众联 指 四川千行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收购人 指 陈敏

本次收购 指 陈敏拟收购九成信息控股股东千行众联 100%股权,从
而支配千行众联持有的九成信息 58.07%的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收购报告书》 指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
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准则第 5 号》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

《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编号:2023新苏律意字第1068号
致: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成信息”)的委托,指派韩阳、张涵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陈敏拟收购九成信息控股股东千行众联100%股权,从而支配千行众联持有的九成信息58.07%股份的《四川九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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