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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2-26 14:14:57 股吧网页版
立得科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2-2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事
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龙志刚:

经查明,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存在股权变动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必要的股票发行审查及信息披露程序,股份存在代持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的违规事实。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 条、第 6.3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你方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因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以公告形式送达《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10 个交易日即视为送达,如你
方对该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事先告知书已送达,你方无异议且不申辩。

特此公告。

附件:《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1 年 2 月 26 日

2021 11

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重道、龙志刚:

经查明,湖南立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科技”)涉嫌存在下列违规事实:

2018 年 6 月至 7 月期间,立得科技实际控制人刘重道与
深圳市鸿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投公司”)约定,由鸿投公司负责销售大股东湖南立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也为刘重道)持有的立得科技股票。立得集团与相关投资者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作出回购承诺,收取投资款。根据协议约定,由立得集团代持投资者的股份。立得科技参与了股东身份确认、股权证发放等过程,并由立得科技向投资者出具了《股东身份确认函》。立得科技在知悉大股东持股可能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下,未对股权变动情况进行信息披露。

2018 年 7 月至 10 月期间,立得科技通过中介机构上海
越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相关投资人签订《股票发行认购合同》。前述股份由刘重道代持,挂牌公司未披露股票发行方案,也未履行备案审查手续。

立得科技股权变动未及时披露,未履行必要的股票发行审查及信息披露程序,股份存在代持导致挂牌公司股权不明晰,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第二十一条、第四
十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规则(试行)》
(2013 年 12 月 30 日发布)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立得集团、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刘重道、董事会秘书龙志刚未能勤勉尽责,对立得科技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业务规则》6.2 条、6.3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决定:

给予立得集团、刘重道、龙志刚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就上述拟采取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你方有权在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届期未申辩的,我司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部

202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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