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16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838263 证券简称:ST 盈黑金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5 月 2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4 月 2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广东新合盈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彦珊、郑茵瑜,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名称: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鹤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史淑艳、广东聚创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在涉案不动产内设有办公室、生产车间、烧结车间、质检车间、仓库、饭堂等,占用房屋及场地面积达 5,726.00 平方米。被告的经营场地原属于其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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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麦鹤远所有(原权属证号为 1938567 的范围内),并由麦鹤远提供给被告使用。
2018 年 6 月 29 日,原告向麦鹤远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
七滘集约工业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为: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0021092号),登记的宗地面积为 12,456.06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 15,273.89 平方米。被告的经营场所及占用的上述房屋及场地均属于该不动产范围之内,已归原告所
有。购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或占用费,并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向被告
邮递《催告函》,要求被告限期搬离及支付占用费等,但被告拒不理会。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搬离并向原告交还占用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村委会七滘集约工业区的不动产(产权证号:粤(2018)顺德区不动产权第 0021092号)范围内的房屋(包括办公室、生产车间、烧结车间、质检车间、仓库、饭堂等);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0 年 3 月 28 日的占用费
1,923,936.00 元,并向原告支付从 2020 年 3 月 29 日起至搬离并交还上述房屋之
日止的占用费(按每月每平方米 16 元即每月 91,616.00 元计算)
3、判令被告以 1,923,936.00 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占用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辩称,被告一直有按照与原业主签订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原告虽购买了涉案厂房,但无权终止被告与原业主的租赁合同关系,被告也不同意解除或者终止租赁合同。
(六)案件进展情况:
广东新合盈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9 日依法立案执行。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收到广东
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作出的《(2022)粤 0606 执 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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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执行通知书》。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出具了《(2022)粤 0606 执 10690
号限制消费令》。因公司在与广东新合盈通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作出的(2020)粤 0606 民初 92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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