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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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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 号
关于给予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力),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 180 号杨明国际 319A。
刘平祥, 驱动力董事长、 总经理。
时春华, 驱动力时任财务负责人。
沈佳, 驱动力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驱动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驱动力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快报, 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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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 将业绩快报中的营业收入
由 14,003.29 万元修正为 9,347.46 万元, 差异幅度为 33.25%。
驱动力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 驱动力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其 2023 年第三季度、 2023 年半年度、 2023 年第一季度、 2022
年年度、 2021 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营业
收入调减金额分别为 4,647.36 万元、 3,071.25 万元、 1,312.04 万
元、 5,698.82 万元、 120.76 万元, 调减比例分别为 38.96%、 37.44%、
33.55%、 36.99%、 0.88%。
驱动力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以及定期
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 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 》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6.1.2 条、 第 6.2.4 条的规
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 总经理刘平祥, 时任财务负责人时春华、 财务负
责人沈佳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对驱动力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5 条、
第 11.6 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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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驱动力、 刘平祥、 时春华、 沈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驱动力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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