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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9 22:24:39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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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 号
关于给予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驱动力),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 180 号杨明国际 319A。
刘平祥, 驱动力董事长、 总经理。
时春华, 驱动力时任财务负责人。
沈佳, 驱动力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驱动力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驱动力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披露 2023 年度业绩快报, 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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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29 日披露相关修正公告, 将业绩快报中的营业收入
由 14,003.29 万元修正为 9,347.46 万元, 差异幅度为 33.25%。
驱动力未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 驱动力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对
其 2023 年第三季度、 2023 年半年度、 2023 年第一季度、 2022
年年度、 2021 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 营业
收入调减金额分别为 4,647.36 万元、 3,071.25 万元、 1,312.04 万
元、 5,698.82 万元、 120.76 万元, 调减比例分别为 38.96%、 37.44%、
33.55%、 36.99%、 0.88%。
驱动力业绩快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以及定期
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的行为, 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 》 (2023 年 8 月 4 日发布,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 )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6.1.2 条、 第 6.2.4 条的规
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董事长、 总经理刘平祥, 时任财务负责人时春华、 财务负
责人沈佳未能勤勉尽责, 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 第 5.1.1
条、 第 5.1.2 条的规定, 对驱动力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上市规则》 第 11.5 条、
第 11.6 条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 第十九条的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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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驱动力、 刘平祥、 时春华、 沈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驱动力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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