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证券代码:838275 证券简称:驱动力 公告编号:2024-082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 2024 年 8 月 2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广东驱动力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监管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上市规则》中 7.1.1 条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
上市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
上市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
上市公司对其下属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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