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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2 15:32:27 股吧网页版
艾彼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彼科技”)的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参加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该等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艾彼科技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艾彼科技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公司已向本所保证的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有的复印件与原件均完全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即公告编号为:2024-011 的《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预先将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了公司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会议通知》的公告时间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5 月 22日上午 9 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
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艾彼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95,848,5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23%。上述股东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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