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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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康达法意字[2023]第 2580-1 号
二〇二三年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王逸华先生收购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尔数码”或“公众公司”)项目,接受广尔数码的委托出具了《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本次收购事项下发了反馈意见。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补充核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释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表述一致。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问题 2:请挂牌公司律师对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资金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就题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核查了广尔数码 2017 年至 2022 年的《年度报告》;
2. 核查了广尔数码其他相关公告;
3. 核查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尔数码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20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4. 核查了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广尔数码《2021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22 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5. 核查了广尔数码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6. 核查了高美投资与陆亭出具的《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不存在未
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说明》,高美投资、陆亭承诺“本人/本机构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广尔数码负债的情形,不存在未解除广尔数码为本人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广尔数码利益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尔数码原控股股东高美投资、实际控制人陆亭不存在资金占用等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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