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7-3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关于
《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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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三板重购字(2023)第 001-1 号
致:王逸华 先生
根据信达与收购人签订的《服务委托函》,信达接受收购人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所涉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第 5 号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信达三板重购字(2023)第 001 号《关于<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下发的反馈意见的要求,信达律
师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改、补充的内容仍然有效。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另有说明外,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问题 1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对本次股份转让是否触发公司章程规定的要约收购情形发表核查意见,并修改相应中介机构报告。
经查阅挂牌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通
过的《广州广尔数码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全
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并无规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亦未明确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及相应制度安排。此外,收购人未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并不涉及要约收购。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收购不存在触发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制度中规定的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正本一式两份,经信达律师签字并经信达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2023 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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