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5-18 15:46:14 股吧网页版
百汇科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5-18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沈惠斌律
师、张翼腾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福建全景百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表决权的股东的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文件一并呈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康达(厦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